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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粮食局  时间:2014-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的要求,规范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工作由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的评审等相关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软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每年1月份确定项目题目;3月份完成招标及立项;中标单位9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研究工作,11月底前提交项目最终研究成果;12月底前研究项目结题。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五条 研究项目的选题,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突出战略性,注重针对性,体现时效性。研究结论和建议,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对实际工作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又要具有前瞻性,对粮食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 研究项目的题目,由国家粮食局确定。根据选题意义和应用价值,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对项目承担单位按不同标准给予资助,其中每个重点项目资助1012万元,每个一般项目资助68万元。

  第七条 研究项目题目同时是项目研究方向,项目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项目研究方向,自定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综合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九条 研究项目招标面向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相关研究机构和单位,不面向个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同领域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申报项目研究领域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3.具备按时完成研究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手段和时间保证。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研究项目。

  鼓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高层管理人才和具有粮食政策研究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项目,如实填写《国家粮食局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一个单位限申报一个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研究计划,切实保证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负责了解掌握项目的研究进度。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经立项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粮食局撤消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研究项目成果;

  5.与批准的研究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不能如期完成研究项目;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凡是国家粮食局撤消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今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粮食局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由国家粮食局软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初审意见,对研究项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最终研究成果提交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由国家粮食局软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的产权为国家粮食局所有,研究成果未经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局有权对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并汇编形成研究参考资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经费根据研究项目进度等情况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达不到评审要求的,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将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意见或有关规定,扣减项目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国家粮食局进行修订,或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